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12月16日消息,為繼續深化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鋼鐵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進行了修訂,形成《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文件提出,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附件: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pdf